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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8月起施行

2012-08-14
  • 首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实施 劳务企业至少缴存300万元   经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其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条例指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新建道路和建筑物须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对于新建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考虑到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中国建筑业协会网)